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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助力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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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学禄  发布时间:2013-12-09 13:53:46 打印 字号: | |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既要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后续成长问题,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确立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上,迈出了司法一大步。

    解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将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对外披露的制度。《刑诉法》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该制度适用的对象为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18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在满18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满18周岁前的行为需要与十八周岁后的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不适用封存制度。二是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三是该制度适用的封存内容——犯罪记录包括:(1)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2)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媒体不宜进行大规模宣传报道。四是该制度适用的封存方式为不提供实体卷宗以及电子卷宗的查阅、摘抄、复制,以及不提供以未成年人姓名为对象的检索服务。五是该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依法予以查询:第一,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进行查询。但查询之后,司法机关在使用查询到的结果时则应当注意保密。第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进行查询。该项所称 “国家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同样,有关单位查询到的具体内容应予保密。

    该项制度顺应国内外司法潮流

  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首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未成年犯处于青春期,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他们的人生路才刚刚开始,在接受教育改造后,必然面临复学或就业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此时除了帮助未成年人积极努力适应社会环境,社会更需要对其给予包容与关爱,不能因为他们曾经犯过错误,就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而严重阻碍他们的求学、就业等顺利进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使未成年罪犯在刑满之后,消除歧视的环境,使他们能够以轻装回归社会。其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契合国际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21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刑满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甚至销毁的制度,如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

    实践中该项制度亟需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将近一年来,已经初步显现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可供完善的空间。首先,该项制度知识在刑事法律中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少有细化的操作细则出台,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全面、稳妥封存犯罪记录,而且实践中容易出现各地规范不统一,实施混乱的情况。因此应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标准和经验,对我国该项制度进行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严格适用条件,详细适用程序及适用规则,帮助更多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其次,可以扩大该项制度的保护范围,以“有利于被告人”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结合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试点,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扩大到因少年收容教养、治安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而存在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满二十周岁的成年人。

    延伸阅读

  国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实行销毁制度

相较于犯罪记录封存,国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一定条件下的犯罪记录销毁制度。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的未成年人,包括其犯罪记录在内的所有档案资料都必须销毁。德国法律也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消除犯罪记录。国外的犯罪记录销毁制度,实质上比封存制度体现的保护意义更强。
责任编辑:胡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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