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层面分析
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承担上,现行法律设定了相应的临界年龄。其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基于这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都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未有全面、准确的认识,相应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较弱,故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三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三个年龄段是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重要界定因素,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查清其作案时的实际年龄,要注意农历年龄、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等情况,特别是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案件事实予以查清。
在责任承担上,我国立法明确“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保护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罚适用上,绝对排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死刑适用,而且对于无期徒刑的适用,也予以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只有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下才可适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应视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案中,摔男婴的女童仅有10岁,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故不能将她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应承担其他责任,女童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受害男婴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层面分析
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层面分析,行为人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责任承担主体上来说,依据现行法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摔婴案中,被害婴儿进行救治的医疗费用、后续的康复费用等各种损失,应由女童的监护人承担。就费用的支付方式来说,在损害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相关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认为,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受损害一方的经济权益,着力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犯罪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更应从小抓起,立足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和保护,及时对其呈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立足于教育,预防犯罪。现实生活中,对于达到接受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除了进行思想、道德、爱国和法制教育之外,更应着手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应将其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现实中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组织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借以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充分知晓违法和犯罪行为对自身、家庭、社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树立严格遵守法律及自觉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可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同时在家庭生活中,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不良倾向与行为的引导、教育,向其输送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导向。二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对于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内呈现的不良行为,学校应科学分析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通过不同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进行适度的心理疏导与教育纠偏,并及时与其监护人进行信息互通,实时交流,持续跟进未成年人后续的行为反馈。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其不良行为应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进行有效地教育、制止和矫正,而不能放任不管,懈怠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三是未成年人应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规范及校规校纪,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延伸阅读
抑制低龄化犯罪不能寄希望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逐年上升和恶性案件的频发,针对司法实务中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法律界出现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但须正视的是,刑事责任临界年龄的设定和刑罚的分布,不仅在于发挥刑罚的威慑及惩罚功能,更在于关注刑罚背后的价值和社会关怀。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严重危害行为,应强化各方主体的管教、引导、矫正功效,而不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其施以刑罚作为补救措施。遏制低龄化犯罪,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刑事处罚,而应通过比如家庭教育、学校管护、司法保护等一揽子的社会综合工程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