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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首张“罚单”缘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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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小静  发布时间:2014-01-24 08:25:5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因违规销售基金,遭浙江证监局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官方开具的第一张互联网金融罚单,引发热议。

    首张罚单缘何而来

  2013年12月9日,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推出一项名为“数米胜百八”的基金销售活动,称消费者在12月9日至31日的活动期间内,凡是参与该项活动并将活动信息分享给好友,即可获得相应数量货币基金份额,投资收益率最高档可达到8.8%。从该项活动的名称表述上来看,“数米胜百八”,字面含义直指数米产品的收益可超过8%,相关宣传推介资料显示,投资者在分享活动信息后,根据其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不同购买额度,分别享受8.4%、8.6%和8.8%的年化收益率。

  浙江省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数米公司存在对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宣传资料中有“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当用语等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故责令数米公司限期改正。在该决定书下发当日,数米公司停止“数米胜百八”活动,并表示今后数米基金网的投资者教育和品牌推广活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要做好活动善后工作,投资者权益将不受影响。数米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当宣传推介,“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率”涉嫌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二是片面强调基金高收益,产品推广活动中却无相应风险提示;三是涉嫌违规对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当宣传推介,涉嫌违规承诺收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第57、7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而数米公司宣传页面上有关投资者根据不同购买额度可享有最低8.4%、最高8.8%年化收益的表述,涉嫌向消费者违规承诺高额收益,其相关表述对消费者的投资行为可造成明显的误导性干扰。为规范基金销售的宣传推介环节,《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各项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的宣传单、信函、传真、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等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上的宣传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表述。制作宣传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宣传内容负责,保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方在推介资料内,应当提示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风险揭示不足,有违审慎经营义务

  作为投资工具的一种,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产品,其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比如市场风险、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而且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基金会有不同的收益预期,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而言,基金预期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鉴于基金产品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特性,基金销售机构在披露基金信息时,应遵从完整性原则,在说明收益特征的同时,必须对其风险属性进行充分、完整、明确的揭示,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数米基金在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了片面强调基金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甚至缺乏相应风险提示的行为,有违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义务。为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人的权益,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宣传材料为书面介质的,风险提示函应有足够平面空间予以显示;在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等宣传介质上,应当留有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以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其他情况下,相应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基金管理人等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补贴式营销,涉嫌不正当竞争

  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是相匹配的,依据金融市场客观规律,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不可能一直高位运行,传统销售渠道近5%的收益率接近公募基金绩效能力的边界,而以数米基金为代表的多个基金销售公司为冲击年底销售规模,借由互联网销售平台,纷纷打出8%、9%甚至10%的高年化收益率以招徕投资者,这完全不具备可持续性。在“数米胜百八”活动中,投资者须达到购买一定额度、持有满30天及分享给好友这些条件,才能获得由货币基金收益和分享奖励构成的收益率。一般而言,这种高于常态收益的部分,多是互联网销售平台通过自身的补贴来兑付对投资者的收益承诺。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能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而数米基金为招徕投资者的参与,对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扰乱了行业竞争秩序,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年末愈演愈烈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以补贴来维持高收益率的行业乱象,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有悖于金融业态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埋下危机和隐患。《管理办法》亦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互联网金融秩序亟待规整

  针对互联网基金销售活动片面强调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违规补贴盛行等行业乱象,2014年1月初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应遵循现有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依据现有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督和规范。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业态要实现良性成长,需要发挥法律规制、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三重保障,才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如今,我国已有《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体系,就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还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规范,确立了互联网基金销售领域的相关规范和监管要求。总体而言,相关的法律规制与监管框架已经形成,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依法对部分市场机构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有关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一直有着明确的监管原则: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在行业自律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引导和支持互联网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促进行业发展。

    延伸阅读

    违规宣传踩红线,互联网金融再领罚单

  继数米基金在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因使用宣传语不当、对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等违规行为收到浙江证监局第一张罚单后,近日,天天基金亦因为违规宣传,被上海证监局要求限期整改,互联网金融再领罚单。据1月10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天天基金在销售部分基金产品过程中,在官方网站及相关互联网资料中存在“活动年化总收益率10%”、“欲购从速”、“100%有保证”等不当用语,且未充分揭示货币基金市场基金投资风险。故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具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天天基金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总经理限期落实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胡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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