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顺义法院通报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及电子证据举证建议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1-08 14:54:50 打印 字号: | |

11月4日,顺义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自2020年5月至今,该院审理的涉及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案件呈现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难点和问题,并就如何使用电子证据举证提出了建议。

顺义法院指出,近年来,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逐渐有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据顺义法院统计,该院近两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均存在电子数据。而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的第十四条则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顺义法院介绍,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审查认定标准不一。民诉法解释仅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但目前暂未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专门规定,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的情况。其二,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困难。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与复制的过程中可能会被删改、破坏,天生具有不稳定与易篡改的属性,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其三,通讯软件使用主体认定困难。人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QQ等通讯软件时往往使用虚拟名称,也没有被强制要求录入真实信息,导致原始数据调取十分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时,对方经常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还需要提供证据一方进一步举证。其四,企业内部员工举证困难。目前很多企业内部采用无纸化办公模式,双方产生争议后,由于对企业保留数据的期限往往没有统一规范,员工很难掌握平台数据,甚至还可能面临企业故意隐瞒或篡改后台电子数据的风险,导致员工举证较为困难。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方式,顺义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在提交方式上,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次,在保存方式上,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一般也会依职权指引当事人进行公证,并释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诉讼风险。最后,在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方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若对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则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支付宝用户,个人信息中显示已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的,可证实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微信用户,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但需注意的是,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依职权调取微信聊天记录。


 
责任编辑:卢晓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