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4月5日,吴某与姚某签订委托盖房协议书,约定姚某包工包料为吴某盖平房。二人在结算时,对部分项目的费用产生了争议。吴某认为,姚某曾承诺免费给自己安装走道门,但实际未安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此外,姚某还承诺,化粪池包含于下水工程之中,因此不应属于增项,无需额外付费。据此,吴某不同意给付姚某化粪池工程款,还要求姚某返还多付的1.3万元。
法官说法
关于安装走道门的问题,吴某主张姚某曾口头承诺免费为其安装,姚某对此不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增项是否约定为赠送项目发包方负有举证义务,即本案中的房主吴某。安装走道门是否属于赠送项目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吴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赠送项目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化粪池是否属于增项的问题,由于协议书并未就化粪池项目进行约定,虽然双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并无法解读出姚某需要承担该施工内容,且吴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化粪池属于增项部分,因双方无法就化粪池的沙子水泥费用及人工费达成一致,法院将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令吴某支付姚某工程款28000元,驳回姚某、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实践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普遍存在以下三点容易遗漏的风险点:第一,对于施工方口头承诺赠送的施工项目,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遗漏约定;第二,部分项目与某些合同通常载明的施工项目具有连贯性,也极易被房主忽略;第三,对于赠送项目的赠送内容不明确,例如垒院墙、平整院子,施工方称赠送该类项目的本意通常是免去人工费用,但房主却认为是包工包料,导致双方对费用产生分歧。
因此,双方对于建房施工中所有增减项都应当明确记载于书面合同中,避免口头约定,防止因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争议事项在诉讼中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