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房东王某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李某为王某建设二层楼房一栋,合同分四次给款,第一次开槽完成给款6万元,第二次打垫层往上至圈梁给款5万元,第三次圈梁以上至封顶给6万元,第四次尾款付清。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干到打好垫层尚未完成圈梁之前,此时包工头李某突然发现,目前工程预算少于实际工程款金额,故向王某提出要求提前预支下一阶段工程款,王某不同意,李某遂表示不再继续干了。二人协商未果后,王某找了其他包工队完成建房,并且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给款期限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李某以合同继续履行会超出预算为由要求王某预支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有权拒绝,李某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施工于法无据。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给款进度与工程量并非完全对应,在合同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工程量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已履行的合同内容少于王某已支付的合同款项,李某应当退还王某多支付的工程款,且因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违约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施工过程中,房主与施工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合同,减少纠纷发生。在过程中如遇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已履行部分做好证据留存,以便提供证据、还原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