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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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张某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赵某为张某包工包料建筑正房五间。合同签订后,因为张某邻居反对,多次造成工人停工。后来,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此后张某保证不再出现因张某原因延误工期的情况,并预支下一阶段工程进度款六万元,剩余尾款在房屋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赵某确保在2021年9月前完工。补充协议签订后,赵某在9月底前顺利完工,但张某却迟迟未支付工程尾款。故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工程尾款三万元,并承担应停工造成的停工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通过双方的补充协议可以确认,该合同履行确实因为张某的原因导致多次停工,但赵某却无权基于该补充协议向张某要求停工损失。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之前停工的问题已经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做了变更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时赵某并未因停工问题向张某主张赔偿,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合同行为达成合意。赵某因张某未按期支付尾款来重新主张张某停工造成的违约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示大家,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节点、延期原因与延期时间的记录。房屋修建是房主和施工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希望双方积极配合、依约履行,共同促进房屋顺利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