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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文明“创城” 法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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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青、张国龙  发布时间:2022-09-05 09:21:47 打印 字号: | |

争创文明城区,共享法治社会。近日,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李青应邀做客北京广播电视台《警法在线》栏目,以生动案例专业解读法律知识,营造创城法治氛围。


节目中,李青法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听众讲解了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违规停车占道”“餐馆嗓音扰民”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展现人民法院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精神力量。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赔偿?

案情简介

小黄在居住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同住该小区的小邵在该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时与店主小黄发生口角。小邵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身份,多次在业主微信群散布谣言,对美容店、小黄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小黄移出业主群,美容店因小邵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美容店、小黄向法院起诉请求小邵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小邵与小黄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美容店、小黄发表言论,对美容店、小黄使用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小邵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因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涉案言论极易引发公众对美容店和黄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美容店和小黄的社会面评价降低,故小邵的行为侵犯了美容店和小黄的名誉权,小邵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美容店和小黄赔礼道歉的要求,并酌定赔偿小黄的精神损失及美容店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微信作为社交工具,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具有了公共空间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侮辱中伤这类语言暴力侵权,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皆为违法行为。广大网民需谨慎发言、文明上网,切勿让沟通工具变为侵权帮凶。在网络虚拟空间发生冲突,也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及时借助公权力解决问题,打造网络清朗空间,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小区餐馆油烟噪音大,居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原告孙大爷是顺义某小区住户,其房屋西侧系两家经营烧烤的饭店,2012年左右,两家饭店的后厨分别扩建到原告孙大爷家的楼前和楼后,饭店客人从后门出入时大声喧哗、开车鸣笛都产生了较大噪音。此外,后厨油烟的排放也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破坏了环境卫生。各类噪音和呛鼻的油烟、墙面地面的油渍,令孙大爷及其家人不堪其扰。多次与饭店沟通未果后,孙大爷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两饭店的后厨在经营时产生的噪音和油烟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势必影响原告孙大爷的正常生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释法说理,二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决定拆除两个后厨,调整营业时间,对经营项目及排污出口位置进行整改,并承诺对抽油烟机定期清理,维护好周边卫生情况,原告孙大爷也表示接受,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小区商业用房经营餐饮方便了居民生活,但随之产生的噪音、油烟等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餐饮经营时间、油烟排放位置设置的不合理,油污清理不到位,都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度,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对相邻关系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此外,若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而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环境污染责任。


私安电桩起冲突,谁对谁错该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原告程先生为顺义区某物业公司员工,被告李女士为该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2021年3月,原告在小区巡视期间发现李女士在小区公共区域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汽车充电桩,对小区造成安全隐患。随后程先生带着小区保安前往李女士家中告知其及时整改,并签署《物业管理区域不良行为告知书》,但双方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李女士将程先生打伤,故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女士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程先生系履行小区正当管理职责,李女士将其打伤,构成侵权,负事件的主要责任;同时,因程先生在沟通过程中存在语言不当等行为,亦存在过错,负事件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9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广泛应用,充电设备安装需求越来越多,但是,业主安装充电桩时,也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八十五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二条规定,个人建设自用交流充电桩或接入上级电源的应拥有固定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案被告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自安装充电桩,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其行为既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又危害小区公共安全,扰乱物业管理秩序。本案提示小区业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应在具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基础上,与物业公司充分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宜居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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