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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法一分钟|KTV大堂积水未警示,致人摔伤经营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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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1 09:46: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小刘在某KTV消费完毕准备回家,从大堂内通过时,因地面有积水,小刘摔倒受伤。当天小刘在KTV员工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腿骨折。小刘认为,KTV的大堂地面有积水,未及时进行清扫,且未贴有任何安全提示标识,KTV理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KTV则认为,事出偶然,小刘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KTV属于经营娱乐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因地面积水湿滑,未及时清理,也未在该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在KTV消费的小刘经过时摔倒受伤,对此该KTV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KTV未能证明小刘本身也存在过错,故不能减轻其责任,该KTV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KTV赔偿原告小刘合理损失二万余元。




法官说法

娱乐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应结合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的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在购物中心、商场、电影院、KTV等公共场所,经常出现物品堆放、地面湿滑、电梯运营、人流拥挤等造成顾客受伤的情形。实践中,由于经营者大多存在未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等不规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较大。因此,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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