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现在向你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
分享到:
作者:梁劭冰、魏薇  发布时间:2022-11-07 09:39:19 打印 字号: | |

“作为被告的父母,因疏于管教和正确引导,未能及时发现被告的异常表现,导致其行为产生偏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被告父母:一、树立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近日,顺义法院就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开庭,针对被告父母监护失职的情况,法官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官当庭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




舍友矛盾 对簿公堂


该案系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文文与被告丽丽均是某中学学生,且为同宿舍舍友,二人均不满14岁。因生活中琐事,丽丽在社交平台上冒用多人姓名与文文聊天,通过编造故事、言语威胁等方式伤害文文,导致文文身体及心理受到严重损伤。

线上庭审画面


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承办法官魏薇积极引导原告合理主张诉求,对被告丽丽的行为进行训诫,并教导被告父母要深刻认识自身问题。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父母当场给付了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怠于承担责任义务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丽丽父母多年前离异,丽丽和弟弟由母亲抚养。因平时忙于生计,父母二人对丽丽的日常生活、学习情况关心甚少,没有及时关注到丽丽的心理状况,才导致丽丽发生不良行为。为帮助丽丽的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丽丽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当场宣读,责令二人建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阿姨,我知道错了,我以后一定与同学好好相处,再也不会做这样的事了!”面对法官温和的目光,丽丽在法庭上真诚悔过。丽丽父母也郑重承诺:“我们以后一定把孩子的教育当作第一位,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让丽丽健康、快乐地成长!”



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魏薇




通过这份指导令,我们希望孩子的父母树立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道路上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以及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成为实施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真正为孩子上好“第一堂课”,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本案中,丽丽成长在离异家庭,其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特别是丽丽住校期间,父母应当定期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社会交往情况,重点关注青春期孩子的生理、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孩子在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法治意识,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迈好“第一步台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卢晓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