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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饮酒后死亡,为何这次同饮者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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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璇  发布时间:2023-02-02 17:50: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因推杯换盏酿成伤亡事故后

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

在该类案件中

共饮者是否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呢?

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

依法认定共饮者已尽

及时、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日,刘某和龙某二人邀请安某外出就餐。席间,安某在自行喝了约半杯酒后,开始出现身体不适,几分钟后侧躺在餐椅上。刘某和龙某二人见状,立即将安某叫起并询问情况。随后,二人马上将其抱扶至车内,驾车离开餐厅、驶向顺义医院,经医院诊断为“意识障碍、脑出血”,最终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安某的家人认为,刘某和龙某邀请安某外出就餐,并在就餐过程中给安某倒酒,使安某饮酒后引起脑血管疾病,在安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觉并采取正当救治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二人对安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是,安某的家人将刘某和龙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龙某、安某三人相邀聚餐,属于正常的交往活动。通过就餐过程的录像显示,就餐期间安某系自行喝酒,刘某、龙某不存在劝酒行为。在就餐期间安某突发身体不适后,刘某、龙某根据自身能力立刻主动送安某去医院就医,且在送往医院途中多次拨打110、122电话告知紧急情况需要闯红灯,拨打120电话联系救护,刘某、龙某在较短时间内将安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积极交纳医疗费、联系安某家属,表明刘某、龙某在安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履行了及时、足够的救助、照顾义务。故,原告以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二被告对安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故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因饮酒导致伤亡的,饮酒者自己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时,承担次要责任。安全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饮酒后对于神志不清、无法行动时亲自照顾或安全护送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照看其随身物品。此外,“喝酒凭自愿,切勿强行劝”。若明知朋友不胜酒力还强行劝酒,导致其发生伤亡后果,劝酒者也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适度饮酒、文明饮酒,珍爱身体健康、提高风险意识,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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