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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帮忙关仓库门却被砸伤,仓库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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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鹏 罗家旭  发布时间:2023-02-15 16:3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

一货车司机在离开仓库帮忙关门时

被倾倒的大门压倒

致胫骨骨折

仓库所有人、使用人、货物管理人

谁来承担医药费?




案情简介

某日,货车司机谢师傅接到B公司在网上发布的送货订单后,按要求将货送至了某仓库。谢师傅正准备离开时,B公司的工作人员喊住了他:“师傅,您出去的时候顺手把大门关上吧,我就不出去了。”随后,谢师傅在帮忙关上推拉大门时,被突然倒塌的大门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A公司是该仓库的所有人,将此仓库出租给了B公司使用,用于存放产品。此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C公司对B公司存放在仓库的货物进行保管。谢师傅将A、B、C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现场勘验可见,事故门多年未做维护,大门轨道处缺少一个阻挡以防止大门脱轨。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涉大门属于仓库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仓库的所有人A公司、实际使用人B公司及货物的保管人C公司是否具有责任应考虑三者对案涉大门是否负有义务并怠于履行义务。 

根据举证,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库区内公共区域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权拆除、更换园区设备设施。A公司作为涉案大门的所有者、管理者,涉案公共区域的法定义务人也是约定义务人,现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大门尽到了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

B公司与C公司系保管合同关系,C公司对仓库物品有保管义务,但合同未约定对大门所在的厂区公共区域具有管理义务。同时,由于厂区内也另有其他租户,B公司和C公司并非涉案大门所在整个厂区的排他使用人,各方均可能成为事实上大门的使用者,故两公司对涉案大门倒塌致人损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原告谢师傅在关闭大门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大门倒塌具有过错,其自身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谢师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仓库所有人A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中,谢师傅因物件脱落、坠落导致损害造成伤残,其所起诉的三家公司均围绕倒塌大门所在的仓库存在法律关系,法院根据租赁关系中的法定义务以及合同中的约定义务,依法判决仓库所有者A公司承担谢某的损失二十七万余元。

法官提示大家,无论是场地出租还是房屋出租,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若没有另行约定则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维修义务具体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

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发生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在维修时也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如果出租人不便于维修或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为了更好保护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就维修费用向出租人主张。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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