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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法一分钟|购入二手“抵押车”,车被开走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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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慧茹  发布时间:2023-02-17 17:09:53 打印 字号: | |

二手车因价格低廉

受到很多人的青睐

但相较于购买新车

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更加复杂

下面这位王先生就遇到了麻烦

没想到买到的竟是一辆抵押车

刚开上两个月就被银行拖走

他能要回购车款吗?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涉案车辆转让给王某。两个月后,第三人某银行以涉案车辆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为由,将涉案车辆拖走。王某无法继续占有并使用涉诉车辆,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解除该《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将涉诉车辆出售给王某时,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等合同中均未载明车辆已被抵押的相关信息,故李某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将购车款予以退还。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辆转让协议》,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提示

由于二手车买卖中双方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对车辆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难以全面把握。若车辆上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纠纷尚未解决,车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被其他权利人取回,导致消费者无法占有使用该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矛盾纠纷。因此,销售者对于车辆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应当承担担保义务,并在销售时充分告知。为避免交易风险,消费者也应注意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质押等情形,仔细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车管所、交管12123APP等途径进行核查。以免出现车辆无法过户、被强行取回等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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