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卖方王某与买方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于当天将二手车交付给李某。涉诉车辆为多次转让,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原车主林某。2021年4月,车辆需要年检,年检后才能办理过户。李某要求王某联系原车主林某配合其进行年检和过户,王某没有回复且将其微信拉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车辆未年检无法上路、保险不生效、停车费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是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后所必要履行的变更登记程序,因此二手车辆买卖双方均负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本案中,根据双方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应当积极协助李某进行过户。李某要求王某联系原车主,王某迟迟未回复且将微信拉黑,应认定其消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李某无法顺利将车辆过户。故法院综合李某现已将涉诉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的事实,并综合违约情况和损失情况,酌定王某支付一定违约金。
法院提示
二手车买卖市场中的车辆可能经多次流转,交易中的卖方可能并非车辆登记所有人。若卖方不配合联系原车主,消费者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及保险过户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重点审查卖方是否是车辆登记所有人,并对过户事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