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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法治教育零距离,做知法守法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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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1 17:22: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耿若诗前往顺义区第九中学,以“法治护航,伴你成长”为主题开展京法巡回讲堂,结合典型案例为同学们介绍了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加强青少年自觉遵法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依次是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


案例

罗某转校至一所中学上高二,因为其成绩优异且外貌较好,引起了同班同学蔡某的嫉妒。蔡某一直以来都是班里的“大姐大”,感觉罗某要“挑战她的权威”,于是她让学校里十几个朋友,经常对罗某进行言语侮辱,甚至还将罗某骗至厕所强迫罗某脱光衣服,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使用烟头烫伤罗某。罗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报案,蔡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其他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校园欺凌的分类

  1. 身体欺凌

  2. 言语欺凌

  3. 社交欺凌

  4. 网络欺凌

校园欺凌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也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专门教育制度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两个制度主要是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际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不良行为。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

万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2018年起,社会人员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与万某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先后收购了万某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为牟利,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涂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2020年12月,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万某提起公诉。鉴于万某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

立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篇专章,条文从72条增加至132条,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的内容,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建立和完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

第四十条第二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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