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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坠亡,同饮者谁担责?|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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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6 18:27:20 打印 字号: | |

亲朋好友相约聚餐,席间难免小酌几杯。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共饮人发生意外,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莉,为观众解读一起男子酒后坠亡案件中共饮人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典型案例

醉酒男子在朋友家坠亡

谁该承担责任

2021年6月21日,六名年轻人相约在其中一对小情侣租住的公寓里聚餐,席间四名男子共饮下四瓶白酒,六个人一直玩到深夜,其中另一对情侣先行打车离开,留下公寓承租人这对情侣,和另外两名喝多的男子。该屋位于楼房二层,客厅外是一个平台,通过客厅的一个平开窗便能进入平台。凌晨一点半左右,醉酒的王某来到平台上,一个多小时后悲剧发生,王某坠楼当场死亡。






案例中,醉酒的王某为何要来到平台上,坠亡的悲剧又是如何发生的?

参与聚会的六个人为同事关系,一起喝酒喝到凌晨一点。当时是夏天,天气比较炎热。王某打开了客厅南侧的窗户,从这扇平开窗进入到了屋外平台,该平台是一个非上人屋面,高度4米左右,平台四周的防护不高,大概三、四十公分左右。到了平台上以后,王某便躺在地上开始打滚,当时公寓的承租人阚某和任某发现了王某的危险行为,就想把他往屋里拉,但是因为王某喝多后力气比较大,身体不受控制,二人没拉成功。于是阚某和任某就回到屋里休息,不久后只听“咚”的一声,王某就从旁边护栏翻落,当场身亡。


王某父母将房子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一同饮酒的其他五人,全部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170余万元。那么谁应该主要对小王的坠亡承担责任呢?

证据表明,此次聚会过程中不存在强行灌酒、劝酒的行为,因此王某一人大概喝了一斤白酒的量,其醉酒是自己饮酒所导致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自己处在醉酒状态后自行打开窗户,进入到非上人屋面平台上发酒疯、打滚的行为,将自己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中,致使其在打滚过程中坠亡,所以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以及王某自身的行为,认定王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本案中,提供场地的情侣阚某和任某是否要对王某的死亡负责呢?

阚某、任某应当承担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照顾注意义务。两人不仅知晓醉酒后的王某从案涉窗户进入平台这一事实,亦知晓醉酒后的王某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但两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王某安全,反而返回屋内打游戏,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故阚某、任某对王某坠亡事实存在较重的过错,最终法院认定阚某和任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实在生活中,我们遇到此情况时合理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寻求他人的帮助或者必要时拨打110,从而避免危险发生。


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孙某,需要尽到哪些责任和义务呢?

酒局组织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作为组织者的孙某醉酒后便在出租屋内昏睡过去,法院在责任认定时考虑到他有两个身份,第一个身份是这次聚会的召集人,第二个身份是聚会四瓶白酒的提供者。首先,孙某自己喝的不省人事,没有尽到召集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庭审中,孙某以自己睡着了为抗辩理由,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召集人的义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孙某在聚会的时提供了四瓶白酒,其在聚会开始时已经预测到当晚共饮人的平均饮酒量,但他没有尽到提示、看护大家适度饮酒的审慎义务,所以在责任认定的时候,相比于其他共饮人,法院对他的赔偿责任更高,认定孙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提前离席者是否还应担责?

对于提前离席的共饮人,是否承担责任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共饮时的饮酒量,当时是醉酒状态还是清醒状态;第二是在聚会离开的时间,是酒局刚开始还是酒局结束时离开的;第三是离开聚会时其他共饮人状态,是否处于安全的环境下。

本案中,另一对情侣是在酒局结束时离开的,且饮酒量同样很多,前两点是没有争议的。在考虑第三点因素时,法院认为聚会发生在其中一人家中,六人为同事关系且此前在该屋内聚会过,六人均知道能够通过窗户到达屋外平台,以及平台护栏三四十公分。因此法院认定聚会房屋不是一个完全安全的环境,判决提前离席的情侣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房东装修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在现场勘验时调取了建筑物的竣工图,发现该案涉窗户原本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百叶窗,人是无法进入的。但房东收房后将窗户改为了向外平推式,通过该窗便可以来到屋外平台。事实上,该平台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进入的,除非通过云梯和吊车这种形式进行施工作业来进入,法院认定开发商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而房东在原始房屋基础上改装了窗户,制造了危险源,存在一定责任,故法院判决房东承担3%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业主装修把关是否严格,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案涉非上人屋面平台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负有对公共区域的相关维护管理职责,但物业公司没有发现危险且没有进行管理。法官在现场勘验时看到平台上放置有“该区域为非上人屋面 禁止人员通行”的警示,庭审中物业公司承认事故发生之前该区域没有任何提示,警示牌是事故后放置的。另一方面,据调查,该小区业主装修前需向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报备,最终物业公司也对该房屋装修验收合格。法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不仅事故发生的二层业主更改了窗户,其他的二层业主也存在更改窗户的情况,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8%的责任。


判断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无直接侵权行为,事故的损害后果即王某的坠亡是明确的,坠亡不是聚会中其他五人直接造成的,但是包括共饮人在内的多方主体均存在过错。法官在详细分析各方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综合过错程度、违法行为及各方对王某酒后坠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赔偿比例及金额,依法作出判决,赔偿王某父母部分合理合法损失,最终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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