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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门口“守株待兔”,碰瓷酒驾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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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9 17:53:57 打印 字号: | |

当下仍有不少司机心怀侥幸、饮酒上路

殊不知酒驾除了会引发交通事故

还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盯梢对象

在顺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

三名不法分子就将目标瞄准了酒驾司机王某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场

“别有用心”的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4日凌晨,赵某、于某在顺义区某饭店外蹲点,二人观察到聚餐结束后的王某打算酒驾,于是将王某确定为作案对象。待王某车辆启动后,赵某伙同于某和巩某驾车尾随。在某红绿灯路口,于某驾车故意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追逐王某至某小区内,以报警相威胁向对方索取钱款,向王某索要3万元,其中赵某分得21000元,于某分得6000元,巩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赵某、于某诉至法院。巩某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法院依法对二名被告人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赵某、于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于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酒后开车的情况下,故意与其发生事故,并以“报警”威胁被害人,索要被害人钱款人民币3万元,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生活中,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酒后开车,殊不知正中了某些犯罪分子下怀。“碰瓷党”盯梢酒驾目标,事先埋伏或跟车尾随,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再利用对方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对酒驾司机进行敲诈勒索。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各位驾驶员,在遇到有疑似“碰瓷”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牢记:安全文明行车,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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