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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文明养犬,应牵起责任之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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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4 10:38:3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11月1日,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做客北京广播电视台《警法在线》节目,围绕“文明养犬”这一话题,依托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解读动物致伤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典型案例

遛狗不拴绳、撞到行人要赔偿


一天,张阿姨在顺义某村外遛弯,走到村口公交站时,一只未拴绳的狗径直向张阿姨冲来,将其撞倒。之后,狗主人王大爷陪同张阿姨去医院治疗,张阿姨被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多处皮肤擦伤,住院4天后出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撞伤张阿姨的狗系王大爷饲养的,且事故发生时王大爷未栓狗绳,违反了相关动物管理规定,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王大爷赔偿原告张阿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三万五千二百元。


一、有人饲养、管理动物致伤事件赔偿的法律适用


在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中,第一步应判断该动物是否属于有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还是流浪动物。若是有主人的动物,还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是危险动物,因为民法典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有着特殊规定。对于危险动物的认定,则需要根据各地动物管理规定具体判断,例如罗威那这种大型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等地的禁养犬种目录中均包含该类型犬,而成都市禁养的22种烈性犬中并不包括罗威那犬。


1.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如果致人损害的动物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在赔偿时应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之规定,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在法理上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即不论该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的责任事由,只要该动物致人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损害人的相应损失。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损害

如果伤人的动物为普通动物,但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之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条规定的对象是普通非危险动物,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不栓狗绳、不为大型犬正确佩戴嘴套等措施时,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可以减轻责任,且不能免除责任。


3.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当致人损害的动物既非危险动物,饲养、管理人又不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非禁止饲养的动物,虽然饲养人采取了安全管理措施,但考虑到动物本身具有特殊危险性,且饲养人对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为促使动物主人认真负担起全面注意义务,法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的归责原则仍然是无过错原则,但在减免事由上规定了在被侵权人故意伤害或重大过程造成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各地对于养犬采取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将行政辖区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类案件中,饲养动物的区域性质与动物致人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减免责任事由,因此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二、无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当无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时,责任该如何承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如果致人损害的动物是被原饲养人、管理人遗弃的宠物,或者是从原饲养人、管理人处逃逸期间造成的动物,则应由原饲养人、原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致人伤害动物找不到其原饲养人、管理人,则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之规定,即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若致人伤害动物找不到其原饲养人、管理人,且损害发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例如所在小区围墙短缺,安保人员对涉诉犬未及时驱赶,则意味着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找到了致人伤害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则事发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向该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追偿。


2.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发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如果伤人的动物是流浪狗,并无主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损害发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小区内,若伤人犬为流浪狗,当物业公司发现流浪狗长时间出现在小区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失。此外,虽然法律未赋予物业公司执法权,对于有主人的禁养犬无权采取强制管制措施,物业公司也可采用劝说主人、告知其他业主等形式更好采取管理措施,防止恶犬伤人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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