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京法巡回讲堂丨农村建房风险多,这些问题要注意!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12-29 17:57: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顺义法院牛山法庭张婷法官前往北石槽镇开展“农村建房施工风险防范”讲座,讲座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问题、农村建房施工风险法律提示及典型案例、维权建议三个方面切入,为村民建房提供了优质全面的司法保障。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问题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口头约定不利于日后举证

例如,在磋商阶段,施工方为了能尽快促成建房合同的订立往往会口头许诺赠送房主某些施工项目;在施工阶段,或根据实际建造情况,或根据房主新要求,实际中往往发生合同以外的新增施工项目,双方对此也未形成书面协议,造成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这些口头约定易导致双方在结算时对相关费用产生分歧,房主与施工方各执一词,双方举证比较困难,阻碍事实认定的顺利进行。

(二)施工者缺乏相应资质,建房质效难得到有效保障

《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现在凡是施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或是价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有相关审批手续和建筑资质才能进行施工。

(三)诉讼中申请机构鉴定,难度成本远超于群众认知

首先,鉴定程序很难启动。由于农村自建房缺少统一施工标准,当事人按照国家商品房质量标准去申请鉴定有失公允。此外,多数情况下鉴定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施工图纸,然而许多案件中施工方连施工草图都无法提供,也会导致鉴定无法启动;其次,鉴定成本过高。据统计,60%案件的结案标的均在十万元以下,而此类案件鉴定费用则多在一万余元,大部分案件的鉴定费用均高于双方争议款项。经法官释法说明,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后选择放弃鉴定申请。





法律风险防范

法院提示


书面明确约定,依约认真履行。

确保房屋质量应当聘请监理。

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提高防范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风险告知



身份信息明确。

写明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款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

人伤赔偿。






案例一

施工方口头承诺赠送项目

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合同增项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5日,吴某与姚某签订委托盖房协议书,载明吴某委托姚某包工包料盖平房,每平米1300元。完工后,吴某已支付工程款15万元,姚某要求吴某支付包括化粪池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8688元。吴某认为,姚某曾承诺免费给自己安装走道门但实际未安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姚某还承诺,化粪池包含于下水工程之中,无需额外付费,因此不应属于增项。据此,吴某不同意姚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姚某返还吴某多付的1.3万元工程款,赔偿需要整改的工程费用3.8万元。


法院判决

关于安装走道门的问题,吴某主张姚某曾口头承诺免费为其安装,姚某对此不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增项是否约定为赠送项目的举证义务在发包方,即本案中的房主吴某。安装走道门是否属于赠送项目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吴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赠送项目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化粪池是否属于增项的问题,由于协议书并未就化粪池项目进行约定,虽然双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并无法解读出姚某需要承担该施工内容,且吴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化粪池属于增项部分,因双方无法就化粪池的沙子水泥费用及人工费达成一致,法院将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令吴某支付姚某工程款28000元,驳回姚某、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实践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普遍存在以下三点容易遗漏的风险点。第一,对于施工方口头承诺赠送的施工项目,当事人往往会遗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第二,部分项目与某些合同通常载明的施工项目具有连贯性,也极易被房主忽略,如化粪池、下水井与下水工程具有连贯性,许多涉案合同中未就化粪池、下水井进行约定。第三,对于部分赠送施工项目的赠送内容不明确,例如垒院墙、平整院子,施工方称赠送该类项目的本意通常是免去人工费用,但房主却认为是包工包料,导致双方对费用产生分歧。因此,对于建房施工中所有增减项,双方都应当明确记载于书面合同中,避免口头约定的出现,防止因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争议事项在庭审无据可依。




案例二

因房主变更施工项目致施工方超期完工

房主主张违约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与韩某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约定李某为韩某建房,包工包料,工期至11月底,前排和后排各两层,付款方式为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李某20%,一层主体完工支付李某20%,二层主体完工支付李某20%,尾款在总体完工后一次性结清。韩某认为,李某实际于2022年2份才完工,不符合约定期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李某则辩称,大部分项目按约定于2021年11月完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韩某不断要求增加项目或变动项目,并且欠付工程款,才导致总体于2022年2月施工完毕。因此,韩某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主张违约责任,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期,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关于工期确定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双方事先已在合同中对于建房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实际施工中出现了许多合同外的新增项目或变更项目,导致现实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不相符。此时如果仍要求韩某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工将有失公允,应按照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工期控制是农村建房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施工方与房主应该特别注意:一是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总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矛盾纠纷出现后依约解决;二是施工方应制作施工进度计划表,编制本次建房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每个进度完成后由房主签字确认,以便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三是合同履行中如出现因一方原因导致的长时间停工或者频繁停工,双方应当对工期是否延后进行重新约定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在农村建房施工中,发生纠纷时,我们该提高防范意识,依法理性维权。自建房属专业工种,建议房主在开工前了解必要建筑装修知识,或者聘请专业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且上好保险。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结算,避免出现与上一包工队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让其他包工队进场,导致工程量无法分辨的情况出现;房主在发现房屋建造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立即修正,避免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日后引发矛盾纠纷,同时要注意留存沟通过程及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采用书写字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第三人证明等方式将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保存,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责任编辑:卢晓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