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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超宽超危险!莫让“载货”变“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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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5 17:47: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北京市顺义区某路段,杨某驾驶超宽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时,年近八旬的老人闫某正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行自行车。当杨某驾驶车辆驶过其身旁时,闫某因受到惊吓,自行车突然转向,闯入机动车道,与后方驶来的公交车右侧相撞。闫某身体被公交车碾轧,造成闫某左小腿截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两车损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闫某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杨某驾驶大货车至闫某左侧时,大货车右侧车轮距离非机动车道较近,因大货车装载的木材超过车体宽度,超宽部分占用了部分非机动车道,使闫某向右打方向躲避,车轮压到马路右侧边缘后自行车方向失控,向左转驶向机动车道,与后方驶来的公交车相撞。

故法院认为,杨某驾驶货车装载的货物超宽占用部分非机动车道,影响闫某在非机动车道上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闫某作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对自身安全缺乏注意义务,其在避让大货车向右行驶后往左行驶未谨慎骑行,致使车辆失控冲入机动车道,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驾驶公交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行为,闫某在非机动车道上突然转向,王某难以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故王某就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综上,杨某、闫某就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就责任比例法院确定为杨某、闫某各承担50%;王某为无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照50%的责任赔偿闫某的损失。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货车超宽、超长、超高都属于违法行为,在道路上十分危险,影响车辆自身稳定性的同时,超宽的货车易挤占其他车道,不仅会造成交通拥堵,还会在会车时发生剐蹭,影响道路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严格遵循车辆的装载规定,不可随意进行加长加宽超载,确保行车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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