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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未成年人帮朋友借十五万,借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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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续威  发布时间:2024-01-30 16:53:5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17岁的李某结交了一男子曹某,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2019年4月12日,曹某欲向朋友闫某借款15万元,闫某要求必须由其女友出具借条才同意借款。当天,李某向闫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利息为年利率24%。多年来,曹某多次向二人所要借款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本金并按借条支付利息,并提交转账记录及李某出具的收款条证明向李某转账15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当时未成年,且这笔钱的实际使用人是曹某,所以这笔钱不该自己还,但曹某因涉刑事案件被羁押,目前无法还钱。李某的父母均表示对闫某诉称借款不予认可,不予追认。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条、收款条出具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应当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出具借款条及收款条时为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李某的父母对该笔借款不予承认、不予追认,闫某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故闫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关于李某主张钱款系曹某所借,根据庭审查明事实,15万元转到李某账户后有部分取现,部分转给曹某,李某与曹某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结合闫某明确要求李某出具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主张本案借款人为曹某的依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闫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李某在本案起诉时已经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关于闫某主张的利息,闫某在明知李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出借款项给李某,具有过错,其要求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闫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闫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典均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借款时未满十八周岁,也并非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即非纯获利行为,也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因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借款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无需还款,民法总则和现行民法典均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因年幼无知出具借条替男友借款,在其成年后,仍应当偿还本金并支付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利息。

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相应规范,旨在引导未成年人的生活或消费来源均不宜借助民间借贷,目的在于维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同时,交易行为人亦应当明辨交易对方年龄身份,维护交易安全和切身利益,否则将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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