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碍涉案房屋的正常拍卖,吕某伙同康某、郭某捏造虚假的租赁关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最终三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
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虚构租赁合同对抗法院拍卖涉案房屋的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基本案情
2017年,吕某欲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将房屋登记在朋友郭某名下,购房时还向王某借款。只不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是郭某与王某,二人还就合同办理了公证。
2019年,因郭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王某向顺义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法院轮候查封了郭某名下涉诉房屋。
2021年,为防止涉诉房屋被拍卖,吕某指使康某、郭某捏造康某从郭某处租赁涉诉房屋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5月,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后经网络拍卖程序,法院裁定涉诉房屋归买受人所有。此后,吕某再次指使康某、郭某以上述捏造事实向顺义法院提起确认康某与郭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之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判决确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024年1月17日,吕某、康某、郭某被查获。吕某家属已代为腾退交还涉诉房屋并给付买受人房屋占用使用费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吕某、康某、郭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康某、郭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康某、郭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顺义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康某、郭某二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常出现在哪些情形?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民事诉讼各环节,常见的虚假诉讼包括:
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离婚诉讼中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与民事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被查封、冻结财产的优先权,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
首先,虚假诉讼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抽逃、转移自己的财产,必然会侵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再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公器,不是可用于谋取违法利益的工具。针对以上现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入刑标准,及如何判断情节是否恶劣?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行为情节、次数和对司法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程度作为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具体包括: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或者对基于捏造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进行立案执行的;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曾因为虚假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本案中,吕某通过与康某、郭某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后又提起确认租赁合同有效之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入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