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有人说,法官是坚持真理的智者,以司法裁判明辨公理;有人说,法官是维护公正的使者,以善良之名匡扶正义;还有人说,法官是热血不减的勇士,以无悔付出守护万家平安。法官到底是什么样的?顺义法院特别开设【法官手记】专栏,记录法官记忆中印象最深的一次审判、一次执行、一次勘验、一次普法,以“小故事”展现“大情怀”,倾听法官成长心声,讲述办案背后的别样故事。
“梁法官,案子能不能快点审理,我们太需要这笔钱了。”去年年底,我受理了10件劳动者与深圳某集团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互诉案件。
简单了解案情后,我立刻意识到这并不是一批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劳动者已长达半年未收到工资,急需糊口;另一方面,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能否成功仍属未知,需要时间缓冲和数额上的让步。若处理不好,极易陷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缺位和企业重整发展不畅“两难”困境。
诉请差距大,调解有难度
“一开始两三个月没发工资,大家都还能理解,但长达半年未发工资,大家怎么坐得住啊,我们的车贷房贷还不上,家里老人孩子都要用钱啊。”收案后,我接到了员工代表打来的电话。这些劳动者常年四散在全国各处的项目工地上,迟迟拿不到工资,便向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肯定愿意给付,但员工们要求的数额实在是太高了。公司目前正在重整的关键期,我们确实需要时间来缓冲,资金压力很大,目前拿不出那么多钱。”深圳某集团公司向我表达支付意愿,但几位员工要求支付的工资总额超过200万元,公司确实很难承受。
摸清了纠纷产生的背景和双方想法后,我初步得出一个结论:公司希望通过法官尽量和员工们进行协商,为其重整减轻一定负担;劳动者希望在最短时间内拿到工资和赔偿金,本案具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但面对这么多名员工、这么多项诉讼请求,调解该如何着手?
团队成员商议后决定以共性因素为切口,对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制定统一方案,同时因为每个纠纷都有特殊性,对涉及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报销款、餐补、车辆使用费等各类复杂的款项还要逐一制定方案。随后,庭前调解正式开始了。双方对于个性诉请的差距非常大,员工狠狠咬住加班费不松口,公司则说一定不会支付加班费,双方立场坚定,调解陷入僵局。
“只要做通一两个人的工作,其他人就有调成的可能。”秉持着“逐个击破”的想法,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内,我和团队成员开始对员工们分别做工作,只要是开庭间歇就给员工们和公司打电话,不断在员工们与公司之间沟通,结果还是毫无进展。我知道,庭前调解到这一步,显然已经无法继续,只能选择开庭了。
由于证据多、细节多,整个庭审过程慢,耗时长。庭审中双方对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争议很大,从“月”到“天”再到“小时”,我们对于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表必须逐一核实,同时报销票据多而杂,对每项票据的用途、金额、审批流程也都需仔细核对。
这批案件先后两次开庭,每次开庭都耗时足足一天。
庭后,我仍不“死心”,又尝试调解,但双方仍没有让步。
“只要结果的话,判决很容易”
眼下调解没有进展,为了不拖延案件办理进度,我也开始着手撰写判决。
整整一个星期,我都在和数字表格打交道,对每位劳动者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认真核算:核实员工们的社保、公积金、个税数额,从应发工资中予以扣除;依据社保记录、考勤表核对员工们假期应休已休情况,从而确定未休年假工资;检查每一笔报销款项的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结合考勤表逐一统计加班天数从而确定加班费……
判决写完了,每份判决的背后都附有一大张密密麻麻的计算明细表。我不免长舒了一口气,心想这下案子肯定能结了。
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也在脑海中浮现:我是为了结案还是为了解决纠纷?答案显然是后者。如果直接判决,双方都有可能上诉,劳动者及时拿到钱的目标仍遥遥无期,“事未了”只会成为下一个纠纷的起点,当事人陷入诉累,企业也在重整程序中受影响。
现在宣判结案是容易的,不易的是把“双难”转化为“双赢”,让纠纷不留“尾巴”,给案子彻底画句号。
我下定决心做最后的努力,最后再调解一次。
不是“热衷”调解,而是追求“事了”
这一次的调解,显然与之前不同,我们更有底气了。
经过前期的充分沟通,在对双方可接受的限度范围有了预期的基础之上,我们对照计算明细表再向员工们逐一释明裁判思路,摆证据,讲法律。
“如果我这边完全支持咱们员工的诉请,如果企业重整失败而破产,你们也很难拿到这份钱。如果我们部分支持,你们会因不满而继续上诉,诉讼周期长,你们的债权还是没办法尽快实现,真的希望你们尝试退一步,咱们争取达成调解。”与员工沟通时,我阐明集团公司目前实际能够接受的限度和现实情况。
与企业沟通,我再次表达劳动者对于工资的诉请,“公司这么长时间没有支付员工工资本身就是不对的,我当然理解你们重整这个时间节点的难处,但你们也不能只想着让劳动者少要钱,也应该在可承受范围内尽量多准备一些资金解决纠纷不是吗?”
经过十几次电话沟通工作,终于做通了其中两位员工的工作,他们同意不再主张加班费,在其他项目上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与公司达成一致和解,公司方也在现场第一时间履行其给付义务。以此为突破口,其余员工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也陆续签署了调解协议。
不久后,企业重整成功的好消息传来,员工们都陆续拿到了相应钱款,我不禁为企业和员工感到欣慰,庆幸自己当时没有为了结案而匆匆宣判。这也让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真正的“双赢”,在本案的调解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