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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军训时的“订单式普法”,带你远离“拳头+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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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玉清  发布时间:2024-08-27 10:13: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贾玉清前往北京市十一学校顺义学校高中部,以“与法同行,守护青春”为主题开展京法巡回讲堂。讲座中,贾玉清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如何防范校园欺凌,以及什么是毒品、毒品的危害、如何防范毒品等法律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精彩授课。


一、抵制校园欺凌


01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定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130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

主要有关系欺凌、言语欺凌、身体欺凌、网络欺凌等形式。具体而言: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02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一:校园欺凌刑事犯罪案

某日下午,三名初中生伙同多名初二、初三学生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某海洋馆北侧一僻静处,采取扇耳光、辱骂等方式,无故对被害人(15岁)进行殴打,并将殴打经过拍摄成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情节恶劣。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三被告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6至8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校园欺凌民事赔偿案

李某(13岁)、石某(13岁)等人均为某校初一同班同学。某天中午,在班主任离开教室的午休间隙,石某等三名学生因琐事和李某发生纠纷。三人在教室用手持续掌掴李某脸部几十次,并安排专人用手机进行录像,还将教室内的垃圾桶扣在李某头上。李某为躲避三人的欺凌,从位于三楼的教室窗户跳下后受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石某等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健康权,三人分别对李某承担5%、30%、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某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李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反而选择自伤,自担5%的责任。


二、远离毒品犯罪

01什么是毒品?

《刑法》第357条和《禁毒法》第2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品的分类有很多,按流通和滥用的时间可分为:

第一代传统毒品,它们来源于毒品原植物,从植物中提取。例如:罂粟果、鸦片、海洛因、可卡因等。

第二代合成毒品,它们不是从植物中提取,而是人工化学合成,例如: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等

第三代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 “实验室毒品”,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例如:电子烟、笑气、卡西酮类、芬太尼类等。

02涉毒法律后果

案例一: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叶某甲(16岁,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友,社会闲散人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叶某乙(15岁、在校学生)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方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学生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叶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以贩养吸,通过网络渠道贩卖毒品获刑

王某因与吸毒人员李某恋爱而染上毒瘾。王某为购买毒品耗光身上积蓄,后通过种植大麻,自行制作大麻烟的方式,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王某使用虚假身份注册多个微信号,采用暗语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毒品的具体信息,王某与购买毒品者通过微信联络、收取交易金额,并以发送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运送至买家手中。王某将毒品放在土特产、咖啡豆等食品内,通过快递邮寄多次贩卖。后王某被查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三百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李玲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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