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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取钱救母遇难题,特别程序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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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家旭 邰怡昕  发布时间:2024-09-12 10:14:43 打印 字号: | |

父亲去世,母亲患病,如何帮助失智的“他”取出父亲在银行的存款?顺义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一失智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帮助一家人取出存款,解燃眉之急。


让我们从今天的案件,来看法院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特别程序


案件简介


高某(母亲)与丈夫生育一子申强(化名),其丈夫已经去世,高某自身智力有障碍。申强为智力二级残疾人,其妻子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精神状态不稳定,二人育有一女未满10周岁,申强一家人长期依靠农村低保生活,无其他收入。申红(化名)为申强的堂姐,申红的父亲申大(化名)系申强父亲的哥哥,即申强的大爷。申强父亲去世后,申红经常来探望申强及其家人。

不久前,申强的母亲高某被诊断为癌症晚期。申强父亲生前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但其家人都不知道密码,在申红陪同下,申强和高某去银行取钱,银行发现申强精神状态不正常,无法为其办理变更密码及取款业务。

为尽快取出存款,申红向法院申请宣告申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申强监护人。


法官审理


了解到案件的紧迫性和特殊性,顺义法院天竺法庭曾庆贺法官团队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监督宣告流程,经向村委会核实情况、尊重申大本人意愿,及时指定申大为申强的代理人,并在第一时间启动鉴定程序。

同时,经向被申请人申强所在村委会核实,村委会亦同意由申红作为申强的监护人,并开具书面同意证明。

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曾庆贺法官团队成员与鉴定机构及时联系,尽快协调鉴定事宜,为审判提速。在鉴定机构出具认定申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意见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庭并当庭进行宣判、现场送达判决书,最终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红为其监护人。这起特别程序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释法


日常生活中,因伤病或遗传等因素而失能的成年公民不在少数,这些特殊群体的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在处理银行存款、医疗治疗、房产买卖、养老院入住等相关事宜时,往往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上述人群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必要步骤。

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特别程序,旨在对那些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从而为该成年人依法选任监护人,以更好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二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责任编辑:邰怡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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