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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划重点,听法官解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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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四林  发布时间:2024-09-14 14:42:25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营造“顺义好风气”,近日,顺义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徐四林法官应邀前往天竺中心幼儿园,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为主题,为幼儿园教职工开展京法巡回讲堂。讲座中,徐四林法官从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需要报告的九类情形、谁来报告、向谁报告、不报告的后果等方面详细讲解了如何正确运用强制报告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制度的产生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强制报告制度的发展

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害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哪些情况需要强制报告?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

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

8.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入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谁具有强制报告义务?


谁来报告?

1. 居(村)民委员会;

2.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 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 旅店、宾馆;

5.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 医疗机构等。



向谁报告?

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注意事项

1.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2.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3.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4.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发现不报如何追责?

1. 应报告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 公职人员忽视强制报告制度工作,由监察委员会进行问责。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李玲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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