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教育的促进,既是家事,更是国事。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助力营造“顺义好风气”,近日,顺义法院杨镇法庭法官助理王德尚前往顺义区木林中心小学,以“依法带娃,守护花开”为题,为该校学生家长献上一堂精彩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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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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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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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父母,该如何进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同样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案例一:父母离异、管教不当,子女缺乏爱与呵护
2019年,朱先生与韩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朱由韩女士抚养。判决生效后,朱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女儿小朱。
在与小朱沟通中,法官了解到朱先生曾将小朱带走并藏匿,导致小朱和韩女士对朱先生的信任显著降低。朱先生曾多次在小朱面前使用不文明用语,甚至是威胁。同时,韩女士长期在小朱面前负面评价朱先生,灌输不当观念,导致小朱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及心理压力。
执行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朱先生和韩女士确定了探望时间。法院执行局向朱先生和韩女士签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匡正朱先生、韩女士家庭教育方式,责令关注小朱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为小朱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案例二:父母管教失位,少年终酿大错
15岁的小张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沾染很多不良习惯,经常与父母吵闹,采用离家出走、自残等激烈方式对抗父母的管教。随着小张的父母渐渐不敢再对小张进行管教,小张整日在社会游荡。期间,小张与未满14周岁的小欣成为男女朋友,不久二人发生性关系。此后,二人频繁发生性关系,对小欣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双方父母发现此事后,对小张和小欣进行管教但未能有效制止。最终,小欣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张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过程中,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父母作为义务履行人存在失管失教的情形,在对于小张的家庭教育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故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小张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张父母树立家庭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小张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小张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