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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如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这堂课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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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麦育亥  发布时间:2024-12-19 10:47: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顺义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麦育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亮点”为主题,为法制支队、交通支队、治安支队、各镇街派出所民警开展培训,详细讲解了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典型案例。




一、《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立法变化


1. 《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听证具体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64条: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65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坚持过罚相当,防止“小过重罚”


针对一些“小过重罚”问题,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坚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判断罚款决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注重审查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则,在相关部门法中没有规定,适用部门法时,必须同时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否则,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2.注重审查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罚款案件,应当对案件是否存在前述各类情形进行全面审查。罚款决定未考虑相关情形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注重审查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即便不存在法律规范明确列举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未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也属于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如果按照一般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属于机械执法,违反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作出变更判决,减轻处罚。


正确区分“斗殴”与“殴打他人”


1. “斗殴”与“殴打他人”的共性

“斗殴”与“殴打他人”二者主体同为一般主体,违法对象均为他人人身权利,同时会对社会秩序(公法益)和人身权利(私法益)造成危害的结果。


2. “斗殴”与“殴打他人”的区别

“斗殴”条款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中“结伙斗殴的”,系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公法益而设立。而殴打他人条款出现在该章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中,系为了保护被打者人身权利的私法益。体现出立法者在立法设计时,对两个法益侵害保护优先性完全不同。

“斗殴”侵害的是公法利益, 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可能, 也不存在和解的基础。

殴打他人侵害的是私法利益, 具备正当防卫的可能, 也存在和解的基础。



 
责任编辑:李玲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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