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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顺义法院案例入选2024年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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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邰怡昕  发布时间:2024-12-19 09:42: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发布“2024年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顺义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张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


顺义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张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系北京市首例居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顺义法院充分发挥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专人专案专办机制,联合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帮助未成年人追回巨额财产。


基本案情


李某(女)系未成年人,祖父母及外祖父去世多年,2020年父母相继去世,李某唯一直系亲属即外祖母孙某成为李某监护人。张某系李某母亲生前护工,李某母亲去世后,张某将孙某、李某带至其户籍地共同生活,张某及其妻王某照顾祖孙生活起居。2022年孙某去世后,李某户籍地居委会联系张某将李某送回北京,并作为临时监护人将李某暂时交由区福利院照顾。李某堂叔及张某均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本人为李某监护人。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调查发现李某曾从其母亲名下继承一套房产,该房产已被外祖母孙某出售,购房人向孙某银行账户转入的购房款中,有81.5万元被转入张某夫妇银行账户。法院认为张某夫妇涉嫌侵害李某财产权益,即将线索通报属地居委会、民政局及妇联。


案件办理情况


属地居委会接到法院通报线索后,作为李某临时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经调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返还81.5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裁定对张某、王某名下价值81.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属地妇联及时协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李某和居委会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法院认定,张某夫妇将孙某钱款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侵害了李某财产权益,鉴于张某夫妇照顾李某祖孙两年有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护理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张某夫妇返还74.5万元。判决作出后,张某夫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发挥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专人专案专办机制,第一时间将案款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居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指定监护案件时,发现并移送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线索。居委会切实履行临时监护职责,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居委会、民政、妇联等多个部门积极联动,帮助未成年人追回巨额财产,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重要经济保障,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责任编辑:邰怡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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