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在顺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顺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艳作工作报告。这份工作报告中提到了许多典型案例,有哪些案件被写入报告?这些案件又有什么意义?接下来,请法官为你深度解读。
北京某餐饮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宫某控制的顺义某知名餐饮公司使用53张假发票入账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在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后,被告人明知需要补缴税款,仍通过在公司原经营地址上成立名称类似的新公司且注销原公司,以新公司名义继续经营并将原公司财产转入新公司名下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共计8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补齐全部应缴税款及滞纳金。经审理,法院认定北京某餐饮公司、陈某、宫某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北京某餐饮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张伊
刑庭副庭长
办案心得
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某知名餐饮企业经营人员面对公诉机关逃避追缴欠税的指控,拒不认可,辩称企业既无欠税事实,亦无逃避追缴事实。为此,我一方面立足于梳理案件证据,通过让检察机关补充调取涉案相关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并结合在案证据,查明该企业存在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通过原址注销原企业,成立类似名称的新企业,将经营收入从原企业账户转入新成立企业账户这一典型的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一方面立足于研判法律法规,总结出审判机关应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裁判规则,并据此对涉案企业的实际支出情况及留存的凭证进行审查,得出企业存在欠税的结论。案件审理在正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涉9000吨国有储备粮
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为北京市属国有粮食集团旗下公司,被告为河南某县粮食管理所,第三人为河南某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均为国有企业,另一第三人湖北某供应链公司。原告委托粮食管理所采购代储9000吨小麦,支付货款2800余万元,后将小麦出售给湖北某供应链公司,但供应链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亦未确认小麦所有权转移。在此情况下,供应链公司又将小麦转售给粮食储备库并获得2700余万元货款,后供应链公司、粮食储备库与粮食管理所三方签订商品所有权确认单,确认小麦所有权归属粮食储备库。期间,原告多次向供应链公司催要货款均未果,后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及损失赔偿协议》。后原告向粮食管理所发出出库通知,粮食管理所认为货权属于粮食储备库,故拒绝配合出库。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粮食管理所配合出库,粮食管理所反诉索要服务费99万元,粮食储备库、某供应链公司提出确认所有权请求。诉讼中,原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保全申请。
王丽媛
民二庭副庭长
办案心得
在本诉与反诉交织、仓储与买卖缠绕,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货权归属之争叠加的情况下,我力争通过调解一揽子实质解纷。一是高效完成保全。案涉小麦多达9000吨,这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因此我及时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后出具裁定,联合我院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综合事务中心赴2300公里外高效完成保全工作。二是保障粮食安全。保全期间,原告和被告粮食管理所提出因季节转换仓内出现虫害,我通过云法庭第一时间了解虫害情况,协调各方确定熏蒸除虫管理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期间的保管责任,督促及时开展作业,有效保障保全期间粮食安全。三是一案“调”促多案“消”。为避免因价格波动无法处置造成国有资产贬值的风险,我找准纠纷症结,在上百次沟通中协助债务人明确债权变现方案及偿债周期,积极推动各方制定偿债方案,最终促进债权人调解后一周内收回全部债权,9000吨小麦及时解封、粮权有序转移,为民营企业偿付债务争取了有利时间,依法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江某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
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而大量购入并对外销售,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货值金额57万余元。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江某提起公诉后,同时某酒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某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未上诉。
宋素娟
刑庭庭长
办案心得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本案中,合议庭秉持“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面对受害企业的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我们认真研判案情,经过多轮耐心细致调解,促使企业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企业及时获得了赔偿,弥补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准确定罪量刑,促推阳光司法。充分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被告人的获利金额及待售货值金额等因素,准确定罪量刑,同时邀请北京市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旁听庭审,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切实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涉万余平米
某知名经营中酒店腾退案
案情回顾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被执行人为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北京某公司及冯某。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公司于2019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位于顺义区某处负一至十层的房屋,用以加盟某全国知名连锁酒店。合同签订后,二被执行人公司一直未完全按约定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及租金,并将部分房屋私自转租给冯某。申请执行人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从涉诉场地予以腾退。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腾退交还位于顺义区某处负一至十层大型全国加盟酒店,二审维持原判。但是被执行人拒不腾退,申请执行人遂向顺义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王咏吉
执行局团队长
办案心得
本案需腾退房屋为一栋大型经营中酒店,客房超过160间,日常入住率超过百分之八十,且建筑内部情况复杂,腾退难度极大。我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在“活水养鱼”无果时果断“腾笼换鸟”。一是以人为本,刚柔并济,员工房客安置稳。高度重视涉诉酒店员工及房客权益,协调属地源头解决欠薪纠纷,协同文旅部门提前下架酒店平台预订,保证腾退现场“零冲突”。二是防微杜渐,精准施策,社会舆论影响小。考虑到涉诉酒店临街而立,出入人员复杂,容易引发舆情,在酒店临街一侧搭建临时围挡,精准监测舆论动向,做好“三同步”工作。三是紧密配合,雷厉风行,因楼制宜腾退快。制定妥善腾退预案,府院联动,腾退现场快速控制酒店中控及危险源,八组齐进,“逐间逐层”摸排清退滞留人员。
涉老楼加梯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北京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系顺义区住建委确定的某小区老楼加梯工程实施主体,被告董某、王某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一层两户业主。2024年5月原告经审核批准组织进行现场施工,但二被告却以将车辆停放在施工现场单元门口的方式阻止原告进行施工,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阻挠、妨害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被告董某、王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主张其是一楼业主,不需要电梯,加装电梯会引发噪音污染、房屋贬值等问题。
叶丽芳
民三庭副庭长
办案心得
“老楼加梯”,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努力平衡各方业主利益,多措并举推动依法和谐“加梯”。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与顺义区住建委召开调研会,了解老楼加梯的政策、进程、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通过实地走访掌握加梯工程的现状。二是示范判决引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判,认定经符合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合规,对被告阻拦安装电梯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明确业主方与施工方的权利边界,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推动后续相关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发送司法建议。针对调研及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出促进依法和谐加梯的意见建议,为加梯工程提供司法保障。